南華大學藝術文化研究中心
2021/1/27
【轉知】文化部修訂「文化場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藝文活動開放辦理原則」,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復為兼顧民眾生活品質,於整體防疫措施規範下,開放藝文活動,爰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展覽類場館:如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等。

(二)表演類場館:音樂廳、演藝廳等。

(三)放映類場館:如電影院。

(四)複合型場館:兼具展覽及表演等功能之場館,如文化中心、文創園區等。

三、辦理原則

(一)事前準備

1.風險評估:規劃辦理前應依據公眾集會指引之風險評估指標進行評估,含演出人員於排練、表演中交叉感染之風險,務以降低風險為最優先目標。

2.應變計畫:活動辦理前應依據公眾集會指引之規定訂定防疫應變計畫,必要時需與地方政府衛生單位共同討論。內容包括應變機制規劃、防疫宣導規劃、防疫設施及防護用品準備、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計畫等,並落實相關防疫準備與措施。

3.動線規劃:妥善規劃活動準備、進行及散場時之動線、時間與空間配置,且民眾與工作人員或演出人員動線應採分流管理。
4.健康管理:演出、技術、場務及現場工作人員於活動前需進行健康管理,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者,及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腹瀉、嗅味覺異常等疑似症狀者,不得參與活動(含排練、演出或觀眾服務等)。自國外入境者,進入場館前應提具已完成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二)現場管理

1.戴口罩:

(1)室內場館現場服務人員及入場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若有飲食需求,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的前提下,可在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2)人潮聚集之戶外場所或於戶外進行之藝文活動,參與者活動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且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經勸導不聽者,予以裁罰。

2.量體溫及洗手措施:現場應規劃固定入口,於入口處由專人協助入場民眾量測體溫及提供足量手部清潔消毒用品等防範措施。如遇額溫攝氏 37.5 度以上者,協助辦理退票離場。

3.實施實聯制:

(1)室內活動:規劃民眾入場登錄聯絡方式的機制並落實執行實聯制,且不得販售無座位票。

(2)戶外活動:除上述機制外,其為開放空間且非屬固定座位(席次)之藝文活動,仍應劃設區域管制範圍及出入口動線,並於入口處設置登錄聯絡方式的機制。

(3)大型活動應設有醫療應變措施,且除指定販賣區外,場內不得販售飲食。

(4)相關措施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辦理。

4.清潔消毒:每日進行公共區域、密閉場所展演空間、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清潔消毒,針對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更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場次活動前後,或進場前、散場後亦皆需清潔、消毒。

5.提供穿戴式、互動式、觸控式如 AR、VR 或透過肢體碰觸之探索性互動裝置,應於每次使用前、後落實清潔消毒。

6.活動性質屬現場演出者,前臺演出人員應落實健康管理、不進觀眾席,現場亦不開放上臺獻花、探班致意及散場簽名合照。後臺工作人員亦應落實健康管理、勤洗手,並盡可能維持社交距離或適時佩戴口罩。

7.針對戶外活動之管制範圍外空間,應有避免人群群聚之相關作為或措施。

四、文化場館出借(租)場地辦理藝文活動,亦應要求主辦單位依本原則辦理。

五、未來仍視國內外疫情發展,配合中央流行疫請指揮中心指示滾動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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